关于兰志仁事件之我个人疑问与猜想之一

全国智运会专题


#1 关于兰志仁事件之我个人疑问与猜想之一 作者:水 发表时间:2011-11-11 0:22:47

兰志仁事件今天的对局结果我个人有几个关于此次对局结果的疑问与猜想:

疑问一:本次智运会的五子棋比赛是否参照《中国五子棋竞赛规则(2009版)》?

疑问二:如果是那么此次兰志仁事件是依据《中国五子棋竞赛规则(2009版)》中哪一条哪一则判负的?(翻了N次《中国五子棋竞赛规则(2009版)》也没找到明确的一条,故斗胆一问)。

疑问三:看到对局谱传上来之后,才知道此次兰志仁事件中棋谱备注的解说是因兰志仁辅助计算判负的。可是本人不懂《中国五子棋竞赛规则(2009版)》(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则中对于“辅助计算”的标准定义。有高手从《规则》中解释吗?

猜想一:如果说此次兰志仁事件中对于其判负的结果的解释比较相关的,我理解有以下几条:

第二章第六条 对局记录

  1. 一般正式比赛,双方棋手必须做对局记录,有些比赛或有些个人(如残疾人或不满9岁的儿童等)可视裁判要求免于记录。

  2. 双方棋手在对局中要在规定的记录纸上清晰、准确、完整、及时用代数记录法逐着记录双方行棋着法。黑棋用奇数画圈记录,如:①、③、⑤、⑦、⑨……;白棋用偶数记录,如:2、4、6、8、10……。一般要求在自己走下一着之前记完前一回合双方的着法。

  3. 任何一方记录不齐,他应当用自己的时间补全。裁判员在对局过程中或终局核对记录时,有权要求某方棋手誊清或补正记录,棋手不得拒绝。在对局过程中的誊清或补正要用本方的用时。

  4. 在一局中每方棋手至多各有一次由于补全记录向裁判员提出借用对方记录做参考,如果裁判员同意,对方不得拒绝,但补齐记录的时间应用本方时限内用时。

  5. 如果双方棋手的记录同时出现较多错漏,已无法互相参考,裁判员一经发现,可立即停钟,要求双方尽快用复盘法补全记录,并给予适当的处罚。

  6. 如果一方棋手所剩的用时离本方时限不足5分钟,或到了读秒阶段,或到了其它时间紧迫时,可暂时不必要求其做记录,但终局后必须立即补全记录。

第三章第十条 终局

  双方确认的终局或被裁判员判定的终局均为终局。终局分胜局与和局。

l. 胜局

  (1) 最先宣布自己在棋盘上形成五连,并得到对手或裁判认可的一方为胜。白棋长连视同五连。
  (2) 黑方出现禁手,无论是自愿或被迫走出,只要白方立即指出,则判白方胜。
  (3) 如白方在黑方出现禁手后,未立即指出而又落下一白子,则黑方禁手不再成立。
  (4) 黑方走出长连禁手则不同,只要是在终局前,无论白方何时发现此长连禁手点,指出此点而宣布胜利,判白方胜。
  (5)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均认可的胜局。
  (6) 黑方五连与禁手同时形成,禁手失效,黑方胜。

  对局中,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裁判员判对方胜。
  (1) 比赛对局中故意移子,故意散乱棋局者。
  (2) 超过规定时限者,包括比赛对局时限和迟到时限。棋手或裁判员发现后指出均可。
  (3) 一方宣布认输者。
  (4) 当局弃权者或未通知裁判员而中途退出比赛者。
  (5) 在要求记录的比赛中无故拒绝记录者。
  (6) 对局结束时,拒绝在成绩单上签字者。
  (7) 拒绝遵守本规则者。
  (8) 在同一局中,单方面先出现第二次违例者。
  (9) 对局过程中棋手查阅有关资料或离席与他人商讨棋局者,或用记谱纸、笔分析棋局者。
  (10) 主动停钟者。
  (11) 参考书过程中接打、观看通讯工具者。

第十一条 申诉与仲裁

1. 申诉

  对裁判员判决不服,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向裁判长提出申诉,如果是解释规则、规程和补充规定的问题,裁判长的决定为最后决定;如果是关于比赛事实所作的决定,裁判员的最后判决为最终决定。

  如果裁判长确信某个裁判员留用可能会损害比赛的公正结果,对其执法水平、能力失去信任,有权随时更换裁判员,但对其在权限范围内根据事实所作的判决无权更改。

  对裁判长对规则的解释、规程和补充规定的问题,任何人无权申诉,裁判长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如有疑义、异议以及建议,可提供给竞赛委员会,做为以后组织比赛的参考意见。对裁判长就未包括在规则、规程和补充规定中的问题所做的解释有不同看法时,可向竞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竞赛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在个人赛中,只能由参赛棋手(不满9岁的儿童可由家长协助和代理)提出申诉。

  团体赛中任何一名棋手提出的异议、抗议或申诉,得不到其队长(或教练)的支持,将不予受理和重视。

    在以上条例中:

    第二章第六条《对局记录》没有明确指出判负的条例。

    第三章第十条《终局》中的“对局中,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裁判员判对方胜。”


#2 Re:关于兰志仁事件之我个人疑问与猜想之一 作者:吉小鼠 发表时间:2011-11-11 0:42:27

兰老师晚安。。。赶紧睡觉去啦。。。。

#3 Re:Re:关于兰志仁事件之我个人疑问与猜想之一 作者:算石 发表时间:2011-11-11 1:19:36

同意的的观点分析的很仔细很清楚,老顾却把责任推给裁判,老顾又不是当事人…今天大家要堂堂正正的比赛

#4 Re:关于兰志仁事件之我个人疑问与猜想之一 作者:堇色 发表时间:2011-11-11 2:19:06

楼主:你不要拿具体的规则来判断当时的情形,没有裁判会在盘你违例的时候再告诉你违反了第几条条,那样会影响其他人的,先判了不影响比赛的进程再说 这是惯例 不要给判罚上升到条条框框的高度 因为规则是可以修改的 如果你找不到 那么下次修改可以给加进去的.

问题的最本质就是个哲学问题 法制就是 银行提款机出问题了 你提钱了 判处你 死刑或者量轻是无期 只看结果 结果就是你抢了银行的钱了 人治(他们也叫法制,其实就是人治)就是 判你3年 会问你起因归责 老百姓都知道不是死刑的事,法官不那样判罚的,他们会先判你无期,因为你违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