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裁判&规则


#1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作者:有志青年 发表时间:2012-2-4 18:38:58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

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授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四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各单项体育协会领导

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四至六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国际级或国家级

裁判员,并由参加本项目裁判员代表大会的国家级裁判员选举产生,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批准。裁委会主任

、副主任名单须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裁委会负责协助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

、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修订本项目裁判法和规则。
  第七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不具备成立裁委

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行政部门或单项体育协会代行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九条 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

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

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

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该项竞赛裁判

员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比赛中

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一级裁判员,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精通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

实践经验,具有组织该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本项目竞赛编排方法和外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

三年,并且曾两次任全国性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本项目

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至少两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国家级裁判员,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

准后,方可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单项体育协会审批。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直属体育院校经国务院体育

行政部门授权后,可以审批各项目或部分项目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直属体育院校批准的裁判员应

当报所在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级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二十年以上(如有杰出贡

献者,在符合其它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积极参加该项竟赛裁判工作,在全国性

比赛及国际比赛中未出现明显错判,至少十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裁判员,年龄在50岁以上,可以由省级体

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裁委会评议,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

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国家级裁判

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须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根据本项目具体

情况,并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将本项目国家级裁判员划分为若干档次,规定本项目各级裁判

员申报年龄和临场裁判员的最高年龄。
  第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

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九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两年必须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荣誉裁判员可以不进行注册

。每